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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管理制度
唐山师范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7-06-08 17:43  

第一条 为健全我校资助体系,规范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由出资方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或奖励在校学生,帮助学生缓解经济压力,激励学生努力进取。

第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评审与发放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充分尊重出资方意愿,按照出资方要求确定奖助对象、奖助额度、奖助年限等内容。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原则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支持各系(院、部)设立系(院、部)级社会奖助学金。各系、院负责的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需按学校管理办法执行,并报学生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评选部门负责社会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推荐,出资方负责社会奖助学金的复审、履行出资义务,如有颁奖活动双方协商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社会奖助学金的条件由评选部门与出资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评选部门应充分尊重出资方要求,制定相应的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细则,组织学生申请。

第八条 各系根据评审细则及申请人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产生获奖助学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交由评选部门审核汇总,提请出资方审核。

第九条 出资方复核推荐名单,出具意见,形成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条 评选部门确认资金入我校相应账户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学校发放,经学校审核后,财务处向获奖助学生发放奖助款项。

第十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选要严格规范,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学校社会奖助学金管理通则,在实施中需根据出资方要求配合使用。


唐山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

第一章 评选目的及要求

第一条 评优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引进激励机制,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用人才。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奖励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要把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过程,作为树立典型、学习先进、进行思想教育的核心工作来抓。

第二条  各系(院)要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领导,坚持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使真正符合条件的学生、班级获奖。在此项工作中还要从始至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评选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第三条 评优工作本科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专科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优资格审议工作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期)开始,一般安排在每学年(期)开学后第三周完成,各系(院)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处。评定结果公示期在第五周内进行。受奖学生和集体的表彰工作一般安排在第六周至第八周。

第四条 参评学生和集体填写三好学生审批表、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和先进班集体审批表,各系(院)认真填写评选意见。

第二章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五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进步。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表现突出,能在班级中起表率作用;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专业基础牢固,理论知识扎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强;

(三)积极参加学校劳动、文体活动、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了荣誉。

第六条 三好学生获得者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综合测评成绩须在班级排名前20%以内。

第七条 在当学年(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三好学生:

(一)体育成绩不达标者;

(二)受到通报批评及各种处分者;

(三)考核成绩有不及格者。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与党中央和学校党委保持一致,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各项工作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三)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有主动性、创造性;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九条 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的范围为班委会、团支部、校、系级学生会的学生干部。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综合测评成绩须在班级排前50%以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一)任职未满一年者(二年制专科学生任职未满一学期者);

(二)体育成绩不达标者;

(三)当学年(期)中考核有不及格者;

(四)受到各种批评及处分者;

(五)有明显工作失误者。

第四章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有良好的班风班纪,全班同学团结友爱,朝气蓬勃,遵守校规校纪;

(二)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专业思想稳定,专业成绩突出;

(三)班集体团结向上,积极参与学校、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获奖次数多,名次突出;

(四)班、团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在各项活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数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0%。获得学校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可增加一个先进班集体名额。

第五章 评选审定办法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由班主任与班委会学生干部根据评选标准提出推荐意见,经全班评议通过,系(院)学工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班主任会同班委会学生干部根据评选标准提出推荐意见后,经班委会评议通过,广大学生认可,系(院)学工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由系(院)推荐,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结果由学生处向全校公示。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的审批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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