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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18-12-04 14:41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纪律处分。

批评的种类分为:记录批评、系级通报批评、校级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处分的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

第一章 学生违纪批评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学生,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危害后果、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可以给予批评。

第七条 对犯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记录批评:

(一)干扰他人正常休息者;

(二)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2次者;

(三)干扰阅览室正常秩序者;

(四)乱扔杂物、随地吐痰者;

(五)在校内公共场合服装不整(如穿无袖背心、拖鞋、超短装等)、语言不文明者。

第八条 对犯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系(院、部)级通报批评:

(一)不遵守就餐秩序,买饭加塞、故意拥挤、喧哗打闹、乱泼脏水、乱倒剩菜剩饭者;

(二)不遵守住宿规定,无正当理由住宿晚归者;

(三)不遵守学习纪律,干扰学习秩序,影响他人学习者;

(四)不遵守集会纪律,有干扰集会秩序的言行者;

(五)不遵守书刊借阅制度,干扰借书处工作者;

(六)除正常的教学营销活动外,未经批准在校内经商、推销商品者;

(七)违规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大小字报、标语、广告等宣传材料者;

(八)翻越围墙、大门、窗户出入校园、教室或宿舍者;

(九)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宿舍者;

(十)拒不听从教师、值勤人员及学生干部的正当管理者;

(十一)包庇学生违纪行为,妨碍相关人员调查情况者。

(十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

第九条 对犯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校级通报批评:

(一)未经允许私自留宿校外人员者;

(二)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者;

(三)在楼道、水房等公共区域便溺者;

(四)私自搬拆、调换、占用公共设备,在门窗、桌椅、墙壁上随意刻写、涂画者;

(五)涂改校发各种证件者(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造成200元以下损失者;

(七)在校园内男女学生不文明交往者(交往举止失当者)。

第十条 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记录批评的给予系级通报批评。累计受到三次系级通报批评的给予校级通报批评。累计受到三次校级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破坏环境的应当负责清理和恢复;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侵害他人人格,责令向有关当事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批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给予学生系级通报批评的,由教学单位研究决定,将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校级通报批评的,由教学单位写出综合材料及建议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处审核,报学生处长审批;

(三)学生处、安全工作处对某些学生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调查并整理材料,经与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沟通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长审批。

第十三条 通报批评决定及有关材料由学生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除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行政罚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扰乱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宣传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制作、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或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危害党、国家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的言论和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按以下情形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含)以上,500元(不含)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赔,并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含)以上,1000(不含)以下者,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2000(不含)以下者,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偷窃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偷盗者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偷盗者同等处分;

(八)组织偷盗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因盗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诈骗行为,视情节或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抢夺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有抢劫行为的并构成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私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包裹或其他邮件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辱骂、侮辱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故意伤害他人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涂改或伪造票据、证件、成绩单等,冒充领导签字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令其赔偿损失外,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2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500以上1000元及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损失,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2000元以上损失,或者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滋事打架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纠集他人打架者,不论本人是否参与动手打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受伤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势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故意为打架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条加重一级处分;

(五)明知他人打架,而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持械打人、指使或伙同他人报复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

(七)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以上处分外,同时应依法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调戏、侮辱、骚扰异性,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按正常程序反映意见,非法结伙集会,游行示威,向学校施加压力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卖淫、嫖娼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赌博、酗酒、吸毒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围观赌博和隐瞒实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赌博的主要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吸毒行为并构成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影音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并构成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制作、复制数量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考试纪律,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3.威胁、辱骂、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载有答卷内容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但尚未构成事实的;

11.其他作弊行为。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考试严重作弊,该科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1.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监考教师都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学生在学校参加考试的违纪或作弊事实由教务处会同监考教师共同认定,认定结果转交学生处。

2.对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处分,留校察看(含)以下的由学生处提出书面处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对学生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书面处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经学校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按下列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六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6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予以退学处理。

(三)不遵守课堂纪律,干扰课堂教学、实验和自习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他人学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学位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从阳台向下扔酒瓶杂物等破坏管理和生活秩序,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违反用电规定,私自布线接电、更换电器、拆改线路或灯具、违规使用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违反规定在宿舍、教室使用明火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规使用电器、明火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因在宿舍饲养宠物、娱乐或其他形式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者,经劝告或批评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学生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学生携带或私藏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经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危害后果较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者;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者。

第三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参加各种评优评先评奖和申请各种补助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对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将书面处分建议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对拟给予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将书面处分建议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并经学校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理、处分决定书》由教学单位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接到决定书后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学生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校内公告栏或校园网上公告7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由学生处负责备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处理、处分决定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天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照《唐山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执行。

第三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教学单位;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季度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三十七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系级表彰的;

(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或提升20%及以上的;

(三)在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县级或系级表彰的;

(五)因见义勇为受到市县级或系级表彰的;

(六)为系级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赢得较高荣誉获得系级表彰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截止日之前三个月或毕业前申请解除处分:

(一)由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考取研究生或专接本的;

(五)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并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二)策划、煽动、组织、参与群体恶性事件的;

(三)处分期限内或解除处分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教学单位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教学单位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教学单位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教学单位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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