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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管理制度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2018-07-18 20:52  

(一)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二)在进入正式咨询时,如有必要,咨询员应向来访者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咨询目的、咨询技巧、咨询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各种限制。
   (三)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的院系和学工部(处)。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得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九)心理咨询员能接受其专业能力范围内的个案,并在咨询辅导时,严守自己资格的限制。

(十)咨询师(员)、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而牺牲当事人利益。

(十一)咨询员在缺乏咨询辅导经验或身心状态不佳等情况下不接受咨询辅导任务,并妥善说明,做好转介事宜。

(十二)每次咨询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心理咨询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将记录带出咨询室。

   (十三)咨询师应定期参加培训、研讨,提高咨询水平,保持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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