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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管理制度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
2018-07-03 16: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全校一切力量,更好地为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提供危机干预服务,有效避免因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持续工作,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后勤部门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诊断与干预专家组(附件2),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协助系(院)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 各系(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系(院)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应积极协助系(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本系(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各系(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调适、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干预对象一般表现为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正常的生活模式。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2、过去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及经常有自杀意念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尤其是缺乏明确的生活目标,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不满,对今后的学习、就业沮丧绝望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人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严重的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咨询研究中心应加强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条 各系(院)应在学生中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与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要通过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系(院)内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大学生心理咨询研究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的高危个体,与各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汇报制度

1、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信息员、学生心理健康社团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每周至少一次专门向学生辅导员了解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各系(院)应每月认真填写一次《学生心理情况反馈表》报大学生心理咨询研究中心。

2、班主任要随时掌握全班学生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本系(院)汇报一次,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汇报。

3、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所在系(院)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大学生心理咨询研究中心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系(院)学生工作领导会同大学生心理咨询研究中心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 建立校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院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大学生心理咨询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教师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大学生心理咨询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诊断制度。大学生心理危机与鉴定专家组对各系(院)、校医室、心理咨询教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诊断与情况反馈。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录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定期反馈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将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诊断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各系(院)。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心理危机档案中记录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相应等级采取措施或转送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 建立支持体系。包括:各系(院)开展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的关心和帮助;学生党员、学生骨干给有心理困惑的学生应提供的及时周到的帮助;来自学生家长,及其朋友对其的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应在班主任老师监护下到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危机程度较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或专业精神医院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学校应限制不同自伤、伤人工具的方便易得。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系(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师、医院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要立即报告给大学生心理咨询研究中心及学生所在系(院)。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总体要求及原则如下: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保证正常学习者,所在系(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所在系(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鉴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相关专业医疗机构或专家组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所在系(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由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所在系(院)应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或有关专门机构,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所在系(院)亦应指派人员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四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系(院)提供学校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医疗机构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所在系(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主任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班主任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学生干部、心理委员等途径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复学后的三个月中每月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反馈表》报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研究中心要根据各系(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跟踪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院)。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系(院)还应给予他们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主任、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咨询研究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咨询研究中心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学生骨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成员、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系(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咨询研究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的,要与其家长或家属签订相关协议;因精神问题治愈而申请复学的,要出示县级以上专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与其家长签订相关协议。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受到伤害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对危机处理方案执行不力的。

第十章

第三十条 各系(院)应针对本系(院)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系(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畅通,经常性地对本系(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遭受突然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一条 各系(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唐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诊断与干预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唐山师范学院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长:安文忠

副组长:孟祥昕

秘书长:张颖琳

员:徐铁红 王淑洁 郭文利 贾长胜 王淑娟

陈克良 刘建宏 蔡玉梅 刘继祥 孙尚斌

陈润军 张学鹏

唐朝晖 马作东 崔乃忠 马广宽 李春香

刘云伟 唐福齐 刘金玲 王学增





附件2

唐山师范学院

大学生心理危机诊断与干预专家组组成人员


任:安文忠(兼)

副主任:孟祥昕(兼) 张颖琳

员:蔡玉梅 刘云伟 李晓萍 张万山

姜德辉 李雪梅 白玉海

高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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