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唐山师范学院主页
学生工作部 人民武装部 学生处
 部门资讯   规章制度   思政教育   国防教育   学工系统   奖助学金   心理健康   主题活动 
学生工作部
人民武装部
学生处
 动态新闻 
 工作通知 
工作通知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试行)
2020-10-21 19:16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工作简报

 

2020-13(总第218期)

党委学工部主办 2020年10月21日

————————————————

唐山师范学院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1]1号) 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全校一切力量,更好地提供危机干预服务,有效的减少或解除心理危机事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持续工作,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安全工作处、后勤基建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诊断与干预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协助院系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各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院系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应积极协助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本院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判断标准从三个方面分析:

1、纵向比较:与自身过去相比,情绪出现剧烈的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等方面有较大改变;

2、横向比较:与大多数学生的精神生活相比,某种消极情绪持续的时间超出了限度,有持久的痛苦、焦虑、抑郁等;

3、环境比较:根据当事人的心理背景和所处的环境进行分析和判断,是否存在反应过度等情况。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因素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新生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

2、受到突然打击或意外刺激的学生,如感情受挫、学业挂科、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关系冲突者;

3、人格有明显缺陷者,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4、因网络成瘾而影响学习及社会功能者;

5、有过自杀意念、自杀行为者或家庭亲友中存在自杀史、自杀倾向史的学生;

6、有长期的睡眠障碍者;

7、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8、有严重的心理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九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工作应立足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月、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为契机,适时对学生开展生命教育、自我意识教育;发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主渠道作用,讲授心理健康知识,丰富教学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参与性。

第十条各院系应在学生中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与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根据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的主题内容,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结合本院系学生特点,开展如趣味心理运动会、心理知识问答等活动。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一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有效预防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每年在重要节点,如新生入学,重大突发事件之后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的高危个体,联合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教师分批次对学生进行心理回访。

第十三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汇报制度

1、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报告,填写《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备案表》。

2、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应每周至少一次向本院系辅导员了解重点学生的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如发现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建立校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院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五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教师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诊断制度。大学生心理危机与鉴定专家组对各院系、校医室、心理咨询教师等报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诊断与情况反馈。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录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定期反馈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将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名单、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诊断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各院系。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对于学生心理危机档案中记录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措施或转送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建立支持体系。包括:各院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给予关心和帮助;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惑的学生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学生家长及其朋友对其给予必要的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一条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进行监护。总体要求及原则如下: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且能保证正常学习者。所在院系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其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及时向院系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校应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所在院系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鉴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对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者。学校应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或有关专门机构,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出书面意见。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组评估需住院的学生,所在院系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并保存好学生的诊断证明和通讯信息,由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二条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学校应限制不同自伤、伤人工具的方便易得。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的紧张性反应,对潜在攻击对象存在威胁的,院系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师、医院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立即报告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学生所在院系。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三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院系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专业医疗机构认证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四条学生复学后,所在院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安排专人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班主任)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等途径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复学后的三个月中定期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反馈表》报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各院系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组对因心理危机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开展每周一次的心理咨询,定期追踪学生心理动态。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院系还应给予他们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主任、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学生工作干部、学生骨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成员、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院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的,要与其家长或家属签订相关协议;因精神疾病治愈而申请复学的,要出示县级以上专业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与其家长签订相关协议。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受到伤害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干预领导小组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对危机处理方案执行不力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各院系应针对本单位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遭受突然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条各院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学生处

                                                        2020年10月21日

快速链接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高校辅导员 中国大学生在线 河北共青团
微信订阅号

版权所有©唐山师范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地址:唐山市高新区156号唐山师范学院大学道校区南院1号楼  邮 编:063000  电话:0315-3863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