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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通知
转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2019-09-04 17:27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工作简报

 


201918(总第197期)

 

 党委学工部主办                               201993 

—————————————————

关于转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现转发给各教学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教育厅

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教财〔201929

 

 


河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扶贫办、残联,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612

 

 

 

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     2019612日印发

附件

 

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各教育阶段资助政策,严格执行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学校负责制,各级各类学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体,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动态比对,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九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一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十三条 要将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各地要按照《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做好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学校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由学校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五条 高校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自行认定,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 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各地、省属高校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

(三) 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 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

通讯

地址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姓名

年龄

与学生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殊

群体

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是££

特困供养学生:是££;孤残学生:是££;烈士子女:是££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家庭欠债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患重病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化情况:                                     

其他情况: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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