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8]168号)有关要求,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全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采购工作,根据往年我校新生用品采购与发放实际情况,为切实保护学生利益,维护学校的稳定,学生处特制定新生用品采购与发放规定:
一、采购的组织与领导:
学校成立由学生处牵头的学生用品采购领导小组,学校主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纪委办、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代表组成。
二、新生用品采购范围和适用对象:
(一)、采购范围:
1、公寓床上用品:棉被褥、配套床上用品(三件套)、枕芯、床垫(不含棕床垫)、毛毯、毛巾、枕巾、毛巾被、蚊帐。
2、运动服装
(二)、适用对象:新入学专接本和新入学本、专科学生。
三、采购原则
(一)、公寓床上用品采购原则:
1、公寓床上用品采购按照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采购订货会时间要求,由主管校长带队,学生处和1-2名系书记组成招标小组,参加统一采购。
2、公寓床上用品中配套床上用品(三件套)为必须采购,其余为学生选购。
(二)、运动服装采购原则:
1、学校学生用品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运动服装的采购,中标单位为一家。
2、纪委对报名参加竞标的单位进行审核。在信誉、售后服务、制作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厂家不允许参加竞标,同时参加竞标单位要有河北省纤维检验局颁发的学生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书,以及样品的检验报告。对于相同面料不同样式的样品,有其中一套的检验报告即可;对于不同面料的多套样品,则每一套均需提供检验报告。竞标单位对所提供产品要有合格证书。
3、招标时,竞标单位将样品价格标好,然后将样品统一编号。招标分两轮,第一轮由订购小组成员投票选出3套样品,第二轮从3套样品中选出1套作为中标样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及中标样品由学生处留存;批货完工后厂家需出具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报检报告(检验费由厂家支付),学生处将留存样品与报检报告及批货进行比较,批货质量不得低于留存样品质量,否则退货,质量保证金扣留,并承担校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4、中标单位在品牌上出现问题,责任自负,校方不负任何责任。
5、中标单位要有最少1个月的售后服务,解决因中标产品出现的实际问题。
(四)、协议签订
1、公寓床上用品
采购结束后一周内,学校与中标厂商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只签订大约数量,最后与实际交易量进行结算。
2、运动服装
采购结束后一周内,学校与中标厂商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只签订大约数量,不签订具体尺码。最后与实际交易量进行结算。
(五)、售后服务
1公寓用品和生活用品
中标厂商必须按照协议要求,提供相应的合格产品,不得有任何质量问题,不论何种原因,对有问题的产品中标厂家要在一个月内随时调换,以保证学生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学校在结算时要暂扣5%的结算款作为保证金,一个月内没发现质量问题或将有问题的产品均已调换完毕,学校付清余款。
2、运动服装
中标厂商必须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合格的运动服装,如出现尺寸不合适、严重缩水、褪色、扒裂、断线等质量问题,要在一个月内随时调换,直至学生满意为止。学校在结算时要暂扣5%的结算款作为保证金,一个月内没发现质量问题或将有问题的运动服装均已调换完毕,学校付清余款。
四、选购与发放要求
(一)、选够要求:
公寓床上用品中配套床上用品(三件套)和运动服装为必须采购,其余为学生根据需求选购(分类)。
(二)、发放要求:
为了防止不法商贩混入校园影响我院新生报到秩序,同时也为了保护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在发放环节,做如下要求:
1、招就处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上要注明学生必购和选购物品的单价,要求学生决定是否选购学校统一招标物品,选定后可网上随学费一并缴纳。
2、学生报到时,已缴费学生凭借盖有学生处公章的领取凭证去指定地点领取,并且不得因任何原因退款。
3、对于未交费学生,如需要购买的,于学生报到时,在各系报到登记后由各系服务人员带领,到学生处指定销售地点进行购买。
4、通过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园大门口张贴宣传告示和利用校园广播等方式告知学生,我校学生处是唯一负责学生用品采购与发放单位,如学生在校外或校内遇到有人向其推销相关物品,要及时向校方举报,如私下购买非学生处统一发放的任何物品,发生任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5、学生处负责协调新生用品存放、发放与销售地点的确定,并组织人员进行发放与销售工作。
6、校保卫处负责发放与销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学生处是唯一负责学生用品采购与发放单位,校内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推荐、销售学生用品。
(二)、各方协调配合,招就处负责关于学生用品采购的通知书撰写工作;保卫处负责清除校内不法商贩的推销活动;院团委、学生会负责校内的广播告知事宜;各系学生工作副书记要加强本系学工队伍管理,严把新生入学时间点的教育引导工作,做到不介绍买卖、不强制买卖;学生处做好学生用品的采购与发放工作。
(三)、一旦出现违反本原则的事件,损害了学生的利益,影响了学校的信誉,校方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重者交由执法或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