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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
2017-06-08 17:30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是学校党委聘任、在各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基层政工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设一支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拔、聘任、管理、使用、培养、考核和奖惩依据本条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有较强的政治辨别能力。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开拓创新意识。

第五条 热爱学生、品德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条 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

第七条 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八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九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经常在学生中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宣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要采取预防措施;对已出现的问题,要依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学生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主动协助校、系进行处理;

(十一)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深入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疏导学生的心理困惑,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配备、聘任和管理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各系学生人数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

第十一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和调动,由各系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由校、系共同管理,以系为主。

第十三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提职晋级,以任期内的本职工作表现和实绩为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学校学生工作部分别写出鉴定。

第十四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任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五章 培养和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重视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和提高,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各种素质。本着日常培训与正规培训相结合、组织培养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培养。

第十七条 加强对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业务培训,以学校培训为主,同时有计划地选送部分人员到校外参加学习、培训,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经费由学校师资培训费列支。

第十八条 有计划的组织学生政治辅导员进行社会考察、参观、访问,参加有关学生工作的经验交流会。

第十九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可按职称评聘政策评聘初级、中级、高级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津贴待遇比照相同职称的专任教师标准发放。超额完成额定工作量给予相应补贴。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每学年进行考核,由学工部和各系学工组共同负责。考核内容依据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职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考核细则》进行,依据工作成绩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一次“学生工作先进个人”,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记入本人考核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思想不进步,作风懒散,工作有失误或有不良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扣发津贴,造成事故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为不称职的学生政治辅导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扣发津贴,取消下一次评职资格,直至调离学生政治辅导员岗位。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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