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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管理制度
唐山师范学院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7-06-08 17: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和《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冀教规[2008]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河北省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一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参加办理此项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河北籍新生和在校生发放贷款,按就近原则由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统一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河北籍学生,其他省市生源地贷款向当地教育机构咨询。

第四条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一种具有国家一定支持的商业性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是由农村信用社按照金融政策和规定办理的需要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不属于国家救济和扶贫。

第五条 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按年申请,每学年开学前由县级联社集中审批发放,获得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财政100%贴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县级联社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学生及其家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对此项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其职责有:

()制定学校有关河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相关制度;

()河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宣传和咨询;

()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为申请办理河北省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学生出具相关证明;

()建立贷款学生的贷款信息档案;

()统计汇总我校河北省生源地贷款情况,及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督促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河北籍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申请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在校期间未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5、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市、区);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跨县就读的学生也可在原籍办理。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下列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向县级联社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所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学校出具的未在我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励志奖学金的证明;

()学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证明及开户行账户名称及账号;

()县级联社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申请人接到同意贷款通知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应及时与县级联社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学生和家长持一份,县级联社持一份,县级资助中心持有一份。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贷款实行按年申请,按年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县级联社直接划入我校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携带“河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要求填写回执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回执寄回县级联社。

第十八条 贷款终止。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县级联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学生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死亡者;

()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

第六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十九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本息,县级联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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