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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7-06-08 17:40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人数的5%(四舍五入)评定,奖金800元;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四舍五入)评定,奖金400元;三等奖学金按班级总人数的15%评定,奖金200元。

第四条 本科生、专接本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奖金按每学年标准一次发放;专科生每学期评定一次,每次发放金额为学年奖学金的一半。奖学金由辅导员负责组织班级评选,评选的结果经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获得奖学金的同学,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并填写学生奖学金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文书档案。

第六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进取、乐观向上;作风正派、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成绩优良;

(三)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有意义的活动;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成绩合格;

(五)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以内,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以内,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5%以内。

第七条 在当学年(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考核成绩有不及格者;

(二)受到各种批评及处分者。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核实后,已发奖学金予以收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此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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