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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管理制度
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
2019-07-03 20: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对大学生的危害,预防大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经历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保卫处、校医院、后勤集团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学工部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  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学校全体学生工作队伍尤其是心理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校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负责人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普测中筛查出来的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

(二)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

(三)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的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四)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者、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等。

(五)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

(六)经济严重贫困、性格内向孤僻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的学生。

(七)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医疗费用很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八)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九)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十)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十条 建立宿舍——班级——学院——学校四级监控体系

(一)一级监控:宿舍

充分发挥宿舍长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宿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信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主动关心同学,并及时向上一级监控汇报。

(二)二级监控:班级

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三)三级监控:系

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心理辅导员应深入到学生中去,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学校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报告,并在有关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干预。

(四)四级监控:学校

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学工部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每年10月份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将普查中筛选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信息反馈给学院心理辅导员,与学院心理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有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一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校应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二)如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学校密切注意该学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三)如评估某学生回家修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学校需派专人监护,确保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修养治疗。

(四)如评估某学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学校需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二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发现或知晓某学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要密切关注,视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

(二)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三)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四)如评估该生回家修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修养治疗。

第十三条 对事实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便立即启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各有关部门立即陪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二)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三)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四)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预期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修养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修养治疗。

(五)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的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二)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五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措施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利用支持性干预或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辅导员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十六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负责人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学院辅导员、心理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第十八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十九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宿舍心理负责人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学工部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学院心理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负责人实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是否服用药物)提供给学工部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工部心理健康指导服务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由我校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各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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