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考勤办法
第一条 考勤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考勤范围包括上课、考试、实验、实习、见习、劳动、军训与入学教育、政治学习及学校或院系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各教学班考勤由副班长负责,其任务是统计每个学生的出勤情况,落实未出勤学生的缺勤原因和缺勤期间的去向,填写、汇总考勤统计表,并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各院系明确一名学工老师负责本院系学生的考勤工作,其任务是收取、汇总各班学生出勤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每周将上周学生出勤情况报院系党政领导,并向全院系公布。
第四条 考勤方法:
(一)班考勤实行上午、下午、晚上对第二条所涉及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除考试外)进行考勤。
副班长每周一填写汇总好本班上周考勤统计表交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核实签字后交院系专门负责考勤统计工作的学工老师进行汇总统计并做好档案留存。
(二)院系、班日常考勤采取周考勤公示制度,即当周要公布本院系、班上周缺勤情况。
(三)班考勤情况实行公开制度,便于检查、监督。
(四)考勤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班级内所有学生都有对本班考勤公示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并可向院系提出质疑,院系相关老师要负责解释。
(五)学生处、院系要开展学生考勤抽查工作,对比抽查结果与考勤公示是否相符,落实逐级监督机制。
(六)各类考试的考勤由主考教师负责,缺勤考生名单记入考场报告单。
(七)考勤时数计算办法:教学计划内的上课和实验缺勤者,按实际学时数计。每天考勤的时数最多为10学时,即上午4学时;下午4学时;晚上2学时。在这10学时中,凡应到课而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的,折合旷课1学时。实习、见习、劳动、政治学习以及各类教育和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照缺勤时间折合成对应学时。正常教学期间擅自离校、教学实习期间擅自离队,按照每天旷课6学时计算。
第二章 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必须请假。病假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果确实须请事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事假不超过3天的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疫情等特殊时期请假离校离唐的要按照学校防控管理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对于请假时间过长的要按照《唐山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
批准学生请假必须填写《准假条》或通过学校正常使用的信息化请假平台进行审批。任课教师准假一般一次不得超过本次课的教学时数,并须及时通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无权准假。学生申请事假未经批准而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时,可以直接向院系领导请假,事后本人要向辅导员(班主任)说明情况,并补开假条或在信息化平台补录、补批请假手续。
第七条 各类请假审批证明由学生本人交副班长,作为记载事假、病假的凭证。各班须定期汇总交院系。
第三章 对缺勤学生的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出现无故缺勤情况时,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对学生进行预警教育。
第九条 每学期累计旷课1~5学时,给予记录批评;累计旷课6~11学时,给予院系级通报批评;累计旷课12~23学时,给予校级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学期累计旷课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60学时,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在一门课程上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的1/3时,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无故缺考者,按《唐山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旷课、病假或事假达1天以上(含1天)的,记入本人学籍表和学生情况通知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