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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2024-02-22 11:21   党字〔2021〕23号

第一章  总

第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全国学联印发<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青联发〔2019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深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队伍管理,全面推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打造一支思想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服务意识浓厚的学生干部队伍,结合团中央、教育部和全国学联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学生工作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中坚力量。学生干部要坚持为了学生、依靠学生、代表学生,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要团结和带领广大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将广大同学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在学生处、校团委、系(院)团总支(分团委)、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团支部、班委会、学生社团等团学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由学生处、校团委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校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编制

第五条  按照精简机构、控制总量、满足需要、方便高效的原则设置学生干部岗位和编制。

第六条  团学组织学生干部岗位和编制设置

(一)校团委:设团委副书记(学生)2名,组宣部、第二课堂活动部、科技创新部、志愿者工作部、社会实践部部长各1名。

(二)团总支(分团委):分团委设团委副书记(学生)2名、团总支设团总支副书记(学生)1名,团总支(分团委)设组宣部、第二课堂活动部、科技创新部、志愿者工作部、社会实践部部长各1名。

(三)学生会:校学生会设主席团、秘书处、组宣部、督察部、活动部、生活部、社团管理部、礼仪部,工作人员总数为45人左右,其中主席团人数不超过5人,各部门负责人13人。各院系学生会分会设主席团、秘书处、组宣部、督察部、活动部、生活部、社团管理部,工作人员总数为20人左右,主席13人,各部门负责人12人。除学生会主席团和部门负责人外,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具体职数设置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四)青年志愿者协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人数不超过5人,各部门负责人总数20人左右。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理事人数不超过3人,各部门负责人总数15人左右。具体职数设置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五)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席团人数不超过5人,各部门负责人总数20人左右。各院系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分会主席团人数不超过3人,各部门负责人总数15人左右。具体职数设置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六)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大学生创新创业会主席团人数不超过5人,各部门负责人总数20人左右。具体职数设置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七)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协会:大学生安全志愿者协会主席团人数不超过5人,各部门负责人总数20人左右。具体职数设置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  团支部和班委会学生干部岗位和编制设置:团支部设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组宣委员各1名,原则上班长需兼任团支部副书记。班委会一般设班长、副班长、生活委员、学习委员、文体委员、心理安全委员,各班需根据学生人数和学生干部编制考虑一人兼任多职。班级人数在50人以下的班级,班、团干部不超过8人;班级人数在50人以上的班级,班、团干部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学生社团学生干部岗位和编制设置

学生社团设主要负责人1名,临时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原则上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需兼任临时团支部书记。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服从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生工作部的指导,坚决执行校团委和学生干部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模范履行学生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群众基础好,作风踏实,为人正派,朝气蓬勃,表里如一,热心为学生服务,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习惯,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园文明秩序,自觉遵守《大学生文明公约》;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勇于创新,无挂科。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综合素质水平高。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班级前50%,学生会干部综合测评成绩不能低于班级前30%

(四)学生团学干部应符合《团章》的基本规定,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同时还应符合所在组织《章程》的基本规定。

第四章  选拔与任免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与任用必须依据有关章程的规定,按照要遵循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等环节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最终人选,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选拔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公布学生干部岗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式等;

(二)推荐报名。学生根据自身条件报名自荐,自荐人员需经所在团支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后,由所在团支部向上级团组织推荐。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换届,需各系团总支(分团委)按要求推荐人选;

(三)资格审查。根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报名人由所在团总支(分团委)负责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察。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笔试、面试、竞聘演讲等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择优确定差额人选,报上级团组织和指导单位审批;

(五)公开竞聘。原则上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均要进行公开竞聘演讲。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由学生会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团学组织其他学生干部要合理设计产生方式,扩大民主范围,保证广大同学的参与机会;

(六)讨论决定。学生干部最终人选方案由所在团组织或指导单位研究讨论决定,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七)备案。公示无异议的团学干部均需向学生工作部备案,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需向学校党委、上级团委和省学联备案;

(八)履行任职手续。备案后的团学干部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  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选拔应在所在团组织、学生会的指导下,召开团支部全体团员会议、班级全体学生会议,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各学生社团学生干部选拔要在指导单位、所在团组织、学生会的指导下,面向广大协会会员,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选任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和工作实绩,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以票取人的倾向。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等形式产生。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解聘:

(一)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原来工作岗位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2个月以上的;

(三)因学习交流、实习等原因离职2个月以上的;

(四)本人自愿辞职,且经所在组织批准的;

(五)自身能力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向周围同学传播和散布煽动性言论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系(院、部)级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的;

(三)担任学生干部期间综合测评成绩不符合要求或出现不及格课程的;

(四)因个人行为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的;

(五)以职权谋私利,造成不良风气,影响恶劣的;

(六)不服从上级领导和所在单位管理,违反相关制度的;

(七)对待工作不负责任,履职时玩忽职守或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

(八)干部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或其他不符合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系(院、部)、班级的管理,参与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务的评议、管理和监督,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学生的联系;

(二)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合理要求、建议和意见;

(三)行使所任学生干部职务具有的职权,对上下级、本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和意见,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监督)活动;

(四)参加学校、系(院、部)组织的有关培训和教育活动;

(五)参与任职期间的干部考核,并在任职结束后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考核情况,获得第二课堂活动积分;

(六)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七)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一)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理论知识,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水平;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思想引领、学科研究、科技创新、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促进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构建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团结同学,热心服务,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正当权益的维护者;

(五)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自觉维护学生干部队伍的声誉;

(六)坚决履行所任学生干部职务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各级管理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协调好工作和学习的时间安排,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八)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六章 管理和培养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

(一)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应坚持“关心爱护、教育培养、严格管理”的原则,在思想上重视教育和引导,在工作中加强指导和培养,在学习上进行鞭策和鼓励,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使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学生工作部是全校学生干部的管理部门,校团委、学生处受学生工作部委托负责全校学生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校学生会是协助校团委、学生处指导和监督全校学生干部的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同级管理部门和学生工作部的双重领导;

(三)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包括试用期),同一职务一般不连任(团支部书记、班长除外)。团学组织和学生社团学生干部换届原则上安排在每年5-6月份进行,团支部、班委会换届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

(四)学生干部管理单位要不断优化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对分管的学生干部进行任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对评价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对不能履行好学生干部职责,学生反映较大,作用发挥不好的学生干部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者,应及时辞退;对违犯校规校纪者,要在第一时间按照《唐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辞退;

(五)学生干部管理单位应为分管的学生干部建立学生干部管理档案;在学生任期内,做好完善、保管学生干部管理档案工作;学生毕业时负责将完成履职任期的学生干部管理档案装入毕业生档案,作为学生干部履历证明。档案一般包括个人情况、任职情况、履职情况、工作总结、考核评价和获奖情况等;

(六)学生干部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学生干部组织纪律观念教育,引导学生干部必须做到五项“不准”:不准以私下集体活动、过生日等名义,组织学生干部聚餐酗酒、夜不归宿等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荣誉或其它利益;不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滥用浪费;不准未经批准以团学组织或学生干部名义开展任何有偿服务活动,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不准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做任何影响团结和侵害组织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的培养

(一)学生干部的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学生干部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坚持“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集中专门培训和分级分类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学生干部全面培养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期学生干部培训班,将学生干部培训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切实提升学生干部政治素养、工作能力和履职水平。所有学生干部均应积极参加校、系(院、部)组织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等理论和业务培训活动;

(二)学生干部的管理单位要按照“推优”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作为重点培养对象。还应主动、积极地为学生干部提供锻炼机会,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到更高一级的学生组织任职,使学生干部在持续不断的工作实践中锻炼能力、增长才干、发挥作用;

(三)学生干部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编印和配发学习资料,组织学生干部开展理论研讨、读书沙龙、工作交流等活动,利用寒暑假组织学生干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努力开阔视野,积累社会经验,切实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水平、认知层次、工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四)学生干部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学生干部转变工作作风,经常围绕重点工作、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利益诉求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到基层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升学生干部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学生干部的管理单位组织学生干部开展各类素质拓展活动,努力培养学生干部团队协作精神和互助意识,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的创新创造和实践动手能力;

(六)学生干部的管理单位要建立学生干部年度述职制度,团学组织部长以上学生干部要在各自团学组织系统内进行任期述职,学生社团负责人要面向协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任期述职,团支部、班委会干部面向所在支部和班级全体成员进行任期述职。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管理单位每学期要对学生干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养、道德品质、纪律作风、学习成绩、工作绩效和民主评议。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考核程序为:本人述职、民主评议、学生干部管理单位根据考核内容提出考评等级、填写《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干部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工作表现突出,工作绩效成果显著,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学生干部给予全校通报表扬。连续两个学期综合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学生干部,被授予“唐山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同时享受学生干部任用,推优入党,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考核成绩不称职的或连续两次考核成绩为基本称职的,将被予以辞退并取消其当年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任期内,对于不愿承担学生干部责任主动辞职的和怠职、倦职等没有尽自己努力履行好学生干部职务的,将被予以辞退并取消其当年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学生干部管理单位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以下纪律:

(一)未经批准,严禁超岗位、超职数,每年9月份按要求将在编学生干部统计表上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以个人名义决定学生干部的任免,任何个人均不能改变集体做出的学生干部任免决定及选举结果;

(三)不准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组织、部门发现学生干部有违反校纪校规及本办法者,均可向学生工作部检举,检举需同时提供证据充分的举报材料。学生工作部有义务对检举人的真实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组织和部门均应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故意阻挠、破坏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的工作不受影响,但是一经查明检举情况属实,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依照相应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被免职或辞退的学生干部,两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任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生工作部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由各学生干部管理单位负责具体操作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出台的《唐山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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